| 项目名称 |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受理条件 | 1、有确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 |
|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
| 3、有经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犯罪前科记录并须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审核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材料明细 | 1、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
|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 |
|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 |
|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
| 5、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审查经营资格→审批(音像制品总发行、批发、零售或出租资质)→批准、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未批准的说明理由或补办方式)并备案→依此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 办理时限 | 30日之内 |
各个省市根据当地情况略有差异,请各位卖家核实当地法律法规后到所在地机关尽快办理。